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上班

上班 相关话题

TOPIC

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7月30日,人社局认定了这样一起案件。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赵清律师解析。 一、凌晨上班遇车祸被公司称不算工伤? 王某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今年6月14日4∶40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
工资的支付问题,应当遵循国家《劳动法》关于按劳分配的原则,员工提供了劳动,对公司有所贡献,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在员工没有上班、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则不应支付工资。 但作为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而诉诸仲裁和诉讼,若用人单位认为某一时间段劳动者没有工作,不应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没有工作,未曾提供劳动和贡献;若提供不了证据或者提供了证据但证据无效,则单位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会以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作为依据计算劳动者的实际应得报酬
一般而言,员工入职日、离职日期被视为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起始日、终止日,在不具有其他有效证据的时候,仲裁庭和法庭会将入职日、离职日作为计算工资的起始日和截止日。而能够体现劳动关系起始和终止日期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聘任书、入职登记表、离职审批表、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些文件载明的入职和离职时间都具有证据效力。 若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并没有工作却主张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在这方面,考勤登记表、考勤原始记录可作为反驳的证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可修改性,所以可能不被员工认可
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受理仲裁之日起到结束为四十五日,最长一般不超过六十日。仲裁时效期内为一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而所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制。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申请劳动仲裁或参与仲裁庭审,以法律层面而言是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一种,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未参加单位劳动而认定为旷工。 申请劳动仲裁或参与仲裁庭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但在这节点上须注意的是,员工只有在申请劳仲或参与庭审所耗时间计付工资,如果员工未参加单位劳动又擅自离开单位所
我想知道的是你说的是退休时拿的近5000元还是退休后逐年累加提高到现在的近5000元?如果当年退休时就已经近5000元了通过这几年逐年的调整累加,起码已经有六七千了。 我是83年参加工作下岗、失业都20多年了,至今社保也没钱交,今年55岁当一名保安,一个月发1500元工资,以后老了的生活都不敢想。 控制不了发表欲,多说几句。从现在看以前,人人都会总结得八,九不离十。而从现在看以后,你能看到0,001%么?所以,给人以可靠的预期,这才是最重要的。不然宿命论就会得到证实。 不管咋样,能赶上接班的那
一,工伤的情况,这个比较复杂,如果是工伤,公司无法开除该员工,开除会有各种麻烦,哪怕是应该可以开除的情况下,所以一般大点的公司不会去沾这种麻烦的,就随员工自己。 二,长期病假,按劳动法规定,具体条款需要自查,工作多少年,可以长期病假多长时间,而且如果员工真的是大并,一般公司也不会做的太绝,一到时间就去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是有欺骗性质的病假,公司绝不手软的。 网友认为: 劳动法有医疗期,有病假工资。你敢保证你明天没有病?动不动拿解除合同吓人?医疗期是2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几大功绩:1、迫使千万
在不定时工作制下,是不违反《劳动法》的。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就是我们最熟悉的早九晚六或者早八晚五,周末双休,总之就是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在这种工作制下,肯定是违法的。 网友认为: 不管企业员工之间签什么工时制度合同,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达100小左右算不算违法。只要是12小时两班倒,到了月底加班时间,也就是总出勤肯定都
上半年退休和下半年退休,拿到的养老金是不一样,不过时间间隔不大,具体拿到的养老金也不会相差太大,下面由金十君来仔细说说,顺带告诉大家关于养老金的一些知识。想知道到手的养老金是否会有差别,了解养老保险如何交以及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很有必要的。 网友认为: 肯定是不一样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社保缴费年限要达到最低的满15年。上半年办理退休与下半年办理退休,社保缴费年限就明显不同,缴费年限不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有差别。可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以整月为计算单位,工龄则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