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支付问题,应当遵循国家《劳动法》关于按劳分配的原则,员工提供了劳动,对公司有所贡献,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在员工没有上班、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则不应支付工资。
但作为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而诉诸仲裁和诉讼,若用人单位认为某一时间段劳动者没有工作,不应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没有工作,未曾提供劳动和贡献;若提供不了证据或者提供了证据但证据无效,则单位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会以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作为依据计算劳动者的实际应得报酬。例如,某单位于6月10日宣布辞退某员工,该员工提出异议,僵持到7月20日,才办理了离职手续,他的离职审批表、离职交接单上均显示离职日期为7月20日,而且这位离职员工拍照留证并提交到了仲裁庭,要求单位按照离职日期为截止日计算应付工资,而仲裁庭最终支持员工的主张,裁定单位支付截止离职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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