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即: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经公安机关、运输部门、铁路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
职工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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