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迫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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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迫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解除合同?

时间:2024-12-19 13:24 点击: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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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那么,单位强迫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解除合同?

网友咨询:劳动合同的续订都有什么规定?

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马可律师解答:

劳动者可以像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单位办理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手续。

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而且违反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马可律师解析: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1、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同时也不存在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又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此时,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如果没有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的话,职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没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3、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京师太原创始合伙人,最高院四巡驻山西接待律师,工信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专家,太原仲裁委仲裁员,现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劳动纠纷处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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