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该怎么办,竞业限制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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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该怎么办,竞业限制该怎么补偿?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约定经济补偿数额并不是解除竞业限制的情形,要解除竞业限制的,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补偿后解除,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不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解析: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与劳动报酬的性质并不一致,约定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内,实质上是规避了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则面临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
在职期间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符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设立目的。因竞业限制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作为对价。在职期间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符合立法目的。
刘娟,女,1983年10月出生,祖籍湖南邵东,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曾在大型集团公司担任法务,获得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