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家看病危儿子,公司不准假还将他辞退一事引发热议。
一般情况下,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那么问题来了:因为儿子病危请假或旷工(请假未批准)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显然不是。用人单位有要求劳动者遵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利,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有边界的。所以单位开除男子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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