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劳动者降职降薪,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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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劳动者降职降薪,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4-09-16 12:58 点击: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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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强行加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履行”的霸王条款;有时单位甚至因为无法找到合理的辞退理由,而恶意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企图达到迫使劳动者自动辞职的目的。那么给劳动者降职降薪,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网友咨询:

给劳动者降职降薪,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王纳律师解答:

降职降薪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王纳律师解析:

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员工在公司面前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公司认为自己享有用人自主权,有权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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