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发生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回到原公司岗位没几天,就被告知调岗,将其调整至与原来岗位差别较大的岗位,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呢?
网友咨询:
原是单位的成本会计,因生育,产假3个月,现产假期已满,可用人单位却要调动其会计岗位,到车间,工资是原来的1/3。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可否调动其原来工作岗位。
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胡波律师解答:
关键看公司的调岗是否有充分合理性,是否对劳动条件做了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用人单位只有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才能依法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继而对劳动报酬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变更。
1、然你已经过了产假,但是还没有满哺乳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原来的1/3”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胡波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胡波律师房地产建筑行业从业20年,注册造价师,建筑经济师。专长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纠纷及防范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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