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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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03 12:40 点击: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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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对此存有一定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合同纠纷,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从属性,因此适用约定管辖可能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网友咨询: 小张在一家上海公司的天津办事处做文员,因与上海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协商无果,向天津办事处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由上海仲裁委管辖。双方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李娟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限制劳动者诉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管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其一,实际生活中,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受劳动纪律、工时的约束,与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上的弱者和强者的地位;其二,一般民事合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劳动合同还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可见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约定管辖的两个前提已不存在。

其次,允许约定管辖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属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处强势,可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金额不大,异地而诉对劳动者来说不值得,出于公平,不应允许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李娟律师解析: 从劳动者保护的利益角度出发,允许约定管辖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因为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一般的说法是用人单位处在强势,用人单位必然将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金额不大,异地而诉对很多劳动者来说是不值得的。因此出于公平,似不应允许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

李娟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处理、常年法律顾问等。以细致耐心的工作风格、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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