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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很大。我国自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以后,从而构建起独特的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实践证明,我国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存在种种不足,其合理性及合法性遭受广泛质疑,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该制度的违法性。 一、《条例》限额赔偿制度种种表现及评判 (一)、《条例》将自然科学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关系。 日本著名法医学者渡边富雄提出的“损害参与度”理论,将致害的可能率按百分比划出
当其他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我国可以上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马襄平律师解答: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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