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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上述条文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所以第一、对于您的离婚请求,因为你们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且婚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所以离婚予以支持;第二、因受到男方殴打,身体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了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图看,笔者认为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未经合法配偶方的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时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订立书面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互相抚养义
在本事件中,该女子首先可以报警处理,男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严重者可能引发女子的病症。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辱骂、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在警察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该男子,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我国每年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庞大,伤者众多,予以充分救济显得非常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国家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网友咨询: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董正兴律师解答: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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