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华律师:工作期间突发性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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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华律师:工作期间突发性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4-09-01 13:24 点击:1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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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工伤限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且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视为工伤的情况。那么工作期间突发性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呢?

网友咨询: 我爸爸今年60岁。经熟人介绍在某单位做保安,没有签合同。2017年3月6日凌晨5点多上班时,突发急性阑尾炎被送到医院做手术治疗。公司说这种情况不算工伤,请问他说的合法吗?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刘美华律师解答: 公司的回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您父亲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第一种情况,如果您的父亲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是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不认定工伤。

第二种情况,如果您的父亲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他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有可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据您所述,您的父亲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那么根据规定,只有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因此,您父亲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刘美华律师解析: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人身损害,因此本案中突发性的阑尾炎显然不符合工伤认定,但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突发性疾病例外可以视为工伤的情况,即劳动者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美华律师擅长劳动人事,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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