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出差时请客户吃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劳动 > 职工出差时请客户吃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出差时请客户吃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4-08-22 12:12 点击:182 次
字号: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2017年5月,邹某进入沈阳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邹某去烟台拜访客户。在请客户吃饭后乘车回酒店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邹某受伤入院,直至2019年3月出院。出院后,邹某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表示,邹某吃饭后乘坐出租车回宾馆休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场所,无法认定为工伤。邹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常健律师解答:

邹某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到烟台出差的,出差在外的时间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而且请客户吃饭也是此次拜访客户的工作之一,代表公司行为,邹某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常健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诉讼法律业务,理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案件均可咨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