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均将工伤事故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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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于7月18日到 林某经营的广西桂平市某木材加工厂工作,主要负责水电安装及机器维修。8月3日下午14点罗某在压板车间对滚面板胶机检查维修时,被滚筒绞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绞烂和右手食指肌肉绞脱。当天罗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出院,所有医疗费均是林某负担。
林某认为罗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以致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罗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彭颖律师解答:
罗某在压板车间对滚面板胶机检查维修时,被滚筒绞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绞烂和右手食指肌肉绞脱,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内容而受伤,尽管罗某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按照无过错原则进行判定的,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罗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彭颖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彭颖,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法律业务,有着丰富的实务和法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