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1月22日17时55分许,重庆市合川区师范附属小学副校长、教师杨兴无作为当日的值周行政从学校旧教学楼下来途经操时,看见同事唐某、甘某、程某正在打羽毛球,便说“参加一个”。随后,杨兴无脱下衣服拿起羽毛球拍正准备打羽毛球时,刚说了声“我要倒了”即倒地身亡,经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猝死。
杨兴无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史米诺律师解答:
杨兴无虽然作为行政值周在师生未完全离校的情况下并未下班。然而杨兴无从旧教学楼下来看到唐某、程某、甘某在学校进行羽毛球活动时,说“参加一个”,并随即脱下衣服拿起羽毛球拍准备打羽毛球时,杨兴无已参与其中,此时杨兴无已不在履行行政值周的工作岗位上。因此,杨兴无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史米诺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史米诺律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5年,曾为北人集团子公司、北京联合力控股集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为北京联合力控股集团防范企业收购风险。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劳动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