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一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销售,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所在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胡某不服,向杭州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12.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共9万余元。被告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期间以公司经营状态不佳为由对原告采取经济性裁员是违法的。在裁员程序上,用人单位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裁员时间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所以,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注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将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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