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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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的保护!

时间:2024-06-26 13:07 点击: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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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有限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可以过错性为由辞退“三期”女职工。 第 二、不得加班和强度劳动。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以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产假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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