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车门夹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交通 > 公交车车门夹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公交车车门夹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时间:2024-11-25 13:14 点击:136 次
字号:

在交通便利的现代社会,我们的出行离不开交通工具,公交车更是许多市民出行的首选。公交车的特殊之处在于上下车门的开合均由司机掌握,一旦开合时机不当,就会把正在上下车的乘客夹住,那么公交车车门夹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网友咨询:

前几天,我表弟在下车的时候被门夹到了手,因为车上人很多,车门也开了好久,但正好我表弟就是那个倒霉鬼,都要下车了结果被夹到了手,医生说是骨折,想知道公交车车门夹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解答:

车门夹伤乘客后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定性,需要具备车辆、道路、违章、损害、过失、因果关系这六个要素。

客运车内部夹伤乘客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点。因此,解决的途径也是车辆所有者与乘客之间就客运安全服务条款进行协商,不需要交警介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解析: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王莉律师,执业生涯10年多,办案经验丰富,主办劳动争议、婚姻纠纷、合同事务等案件。办案认真,细心,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于当事人,将当事人的事务当作自己事务办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