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动车自身的结构原因稳定性、安全性能较差,如遇紧急情况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无论是载人或是载物,一旦超载容易改变电动车的重心,很容易造成车头不稳、制动不灵,骑车人很难掌握平衡,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刹车失控极易诱发交通事故,所以电动车不能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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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18时许,陈淑珠驾驶芗城8081Q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后载陈某1)沿县道靖程线由龙海市程溪镇方向往九湖镇方向行驶至程溪镇内云村路段时,未能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导致陈某1摔入靠中央隔离护栏的车道内,随即被同向由陈某2驾驶闽D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侧后三轴车轮所碾压,造成陈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骨盆、会阴部、右下肢重度毁损伤即时死亡。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陈淑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2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1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陈淑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刘春刚律师解答:
陈淑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陈淑珠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刘春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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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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