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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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18时50分许,刘永祥酒后驾驶湘J2××××号小型轿车,在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郑家湾村一村道进入县道××线右转弯时,与姚某驾驶的湘J2××××车身右侧相撞,造成被害人姚某、郑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查,刘永祥当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永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郑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刘永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湘J2××××车辆维修费15000元,赔偿郑某医疗费14361.5元;赔偿姚某医疗费2156.5元。
刘永祥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王艺航律师解答:
刘永祥醉酒后驾驶车辆,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永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王艺航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毕业于法学专业,多年从事法律工作,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尽责,全力维护委托人权益。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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