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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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21时41分许,潘昌平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云和县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梅某发生碰撞。梅某因此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潘昌平让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经鉴定,潘昌平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范畴。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昌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某1负次要责任。事后潘昌平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38709.47元。此外,潘昌平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任晓静律师解答:
潘昌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潘昌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系醉酒驾车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昌平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潘昌平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74709.47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任晓静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任晓静,工作于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擅长领域:劳动雇佣争议、婚姻继承家事,商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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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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