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与静止的车辆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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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与静止的车辆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9 11:55 点击: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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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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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3时30分许,孙志强酒后驾驶鲁H×××××小型轿车,沿邹城市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岗山派出所南唐汇KTV门口处,与同方向停放在路边邵某1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孙志强进行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经抽血检验,孙志强静脉血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6mg/100mL。经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志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志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孙志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秀律师解答:

孙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孙志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孙志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孙志强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王秀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06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现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在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非常注重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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