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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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10时02分,杨森驾驶大众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汉公路51公里+250米处时超速驶入逆行车道,与由东向西蒋志强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客车相撞,致使大众牌小客车驾驶人杨森受伤;北京现代牌小客车驾驶人蒋志强及乘车人杜春、雷某、于某、杜某受伤,杜春当场死亡,蒋志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雷某、于某、杜某等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杨森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大众牌小客车和北京牌小客车均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队认定,杨森负事故全部责任。
杨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永恩律师事务所刘曲美律师解答:
杨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杨森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刘曲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实践经验丰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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