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徐某驾驶妻子姜某名下的小轿车将李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姜某的这辆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徐某、姜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2万余元。法庭上,姜某辩称,徐某擅自开走她的车,因行驶证、驾驶证均在车内,所以无法投保,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姜某作为登记车主,对车辆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在未投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即使徐某开走了车辆,根据姜某陈述,案涉车辆已连续两年投保,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其可在原保险公司直接续保,不存在投保障碍,所以法院对姜某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确定李某的损失合计22万余元,其中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为16.6万元,判决由徐某承担60%,姜某承担40%。交强险之外的5.8万余元损失由事故双方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酌定由徐某按责承担80%。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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