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3、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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