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婚姻 > 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时间:2024-11-23 11:52 点击:138 次
字号:

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