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赠予有哪些情况,是什么?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婚姻 > 婚前财产赠予有哪些情况,是什么?

婚前财产赠予有哪些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4-11-06 12:35 点击:177 次
字号:

许多夫妻出于道德、情感、责任、义务等各方面的原因,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对方,或将其约定为夫妻共有。那么婚前财产赠予有哪些情况,是什么?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赠予有哪些情况,是什么?

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梁学军律师解答: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梁学军律师解析:

不动产的赠与最为特殊,须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受赠方才取得所有权。因此,许多夫妻在你侬我侬时为了表达爱情,或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为了表示决心,往往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这时,即使一方或双方立下字据、签字画押,房产的赠与也并未生效。

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除了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形外,不动产物权均依登记才能取得。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要完成赠与,除了通过签立字据或口头约定成立赠与合同外,还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俗称的过户登记或加名登记。

除赠与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公证方式作为过渡外,对于已获得产权的房产,赠与时应当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或更名登记,以实现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否则,所谓赠与,可能只是一场玩笑一场梦。

梁学军律师,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公司律师、私人律师,拥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以最高的热情,最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