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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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是什么?

时间:2024-10-18 14:44 点击:1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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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双方离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因此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是什么?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丁月琴律师解答:

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进行总结,我们可以知道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邻右舍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时应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取证。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丁月琴律师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一定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丁月琴律师,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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