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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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时间:2024-10-18 14:44 点击: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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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我国的离婚率普遍成增长的趋势。夫妻双方觉得两人已经无法生活在一起了就会选择离婚,这样确实是对两人关系最好的解脱。对此也经常出现女方怀孕后,男方提出离婚或是逼迫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使其达到离婚的结果。那么女方怀孕,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网友咨询:

女方怀孕,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胎儿的抚养费问题怎么解决?

广东文涵律师所方文喜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广东文涵律师所方文喜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规定,胎儿在出生前无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存在抚养费问题。

其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其三,胎儿在出生前还不是女方必要的抚养人,对女方来说,尚未产生额外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根据公平原则,也不应向女方支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除此之外,胎儿在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民事主体地位,缺乏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在胎儿出生后,才能和父母建立起抚养关系,因此,女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胎儿的抚养费,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

方文喜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切实解决问题放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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