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那么什么情况允许解除监护关系,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允许解除监护关系,条件是什么?
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王秀丽律师解答:
允许解除监护关系的情况有: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
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销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销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王秀丽律师普法: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王秀丽律师解析: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维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产业的法律制度。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短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所以,为了完成民事权利能力对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短缺施行救助。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短缺者的救助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监护人得以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王秀丽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以法律服务客户,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办理了多起刑事、民商事案件。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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