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还能要求分割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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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还能要求分割么?

时间:2024-09-23 12:39 点击:1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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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职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逐渐增大,已经成为很多家庭重要财产组成部分,很多离婚案件也出现要求分割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那么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还能要求分割么?

网友咨询:

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还能要求分割么?

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张宁律师解答: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所以,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的公积金可以进行分割。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的,离婚后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张宁律师解析:

在处理是公积金分割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一方有公积金:

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半分割。通常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双方都有公积金:

那就是平均分额,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对于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个人缴付部分的分割,法院一般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个人缴付部分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以民商事、行政诉讼和非诉领域为主。现一直为政府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理过多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物业合同、知识产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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