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很多事情需要夫妻共同处理,但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繁多,如果事事均由夫妻协商处理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婚姻生活的稳定,因此,就产生了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那么家事代理权是什么,哪些事物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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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是什么,哪些事物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妍律师解答: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但是,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
(1)处分不动产;
(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
(3)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妍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在擅自使用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一般有2种情形,第一,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二,另一方拒绝追认,但第三方事先并不知行为方无代理权,且是有偿取得的,该行为有效,但是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家事代理权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夫妻双方对另一方的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丈夫因妻子严重的购物癖苦恼不已,与妻子约定,其每月在商场购物不得超过4件,但妻子无视该约定仍然购买衣物、家用品、保健品等物品。为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购物不得超过4件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妻子在网络上购买的日常用品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郑妍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关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争议纠纷解决事务,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具有充分的诉讼、仲裁经验,服务态度积极、专业。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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