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无效条件是: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违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收养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违法收养。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收养孩子是无效的?
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郭超律师解答: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郭超律师解析: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你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你出具的你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郭超律师简介
吉林大学法学专业,高等教育公共关系资格,以真诚的态度、专业的素质服务广大客户。大连律协婚家委委员,还曾被大连市司法局评为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明星。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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