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具有人身依附性,与特定身份相联系。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灭失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灭失,不会再产生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尽管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老百姓继承了房屋,在房屋存在期间,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如果房屋毁损灭失了,就不能单独占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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