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案,原告于巧玲被告田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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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案,原告于巧玲被告田旭东

时间:2024-06-06 10:46 点击:1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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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一个仓储合同纠纷案的委托。原告于巧玲称被告田旭东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损失,因此提起诉讼。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件的详情。

案例:

原告于巧玲是一家小型仓储公司的老板,她与被告田旭东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田旭东每月支付租金10000元,使用仓库进行货物存放。然而,田旭东在使用仓库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拖欠了两个月的租金。于巧玲多次催促田旭东支付租金,但一直未果,最终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旭东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条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田旭东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结语:

在仓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巧玲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被告田旭东的违约行为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法院的审理,相信正义一定会得以伸张,原告将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希望此案可以为仓储行业的合同履行提供一定的借鉴,也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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