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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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

时间:2024-08-17 13:00 点击:1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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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时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委托合同。对于委托合同而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网友咨询:

业主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何惠敏律师解答:

业主有权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任意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来讨论。

1、任意解除权。业主可以通过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合同的方式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可以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法定解除权。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的,业主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何惠敏律师解析: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均参照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重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他,同样需要当事人的互相配合和互相理解,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而言,由于合同的履行是持续性的,现实情况不断地发生变化,有可能产生对于业主的不利情况,因此业主享有单方解除权是对其权利的重要保障。

何惠敏律师在法律行业从业13年,执业7年,代理案件百余件,并为10余家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贸易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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