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相对比较薄弱,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
网友咨询:
沈小姐原本供职于一家日资公司做人事经理,待遇不错,工作顺利,本想就这样好好做下去,却没想到 一天,某猎头公司找到沈小姐,向其推荐一家日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咨询顾问职位,薪资待遇和发展空间,都很有吸引力,沈小姐决定跳槽。在猎头公司安排下,经过该日资公司的几轮面试,沈小姐被该日资咨询公司录用,签定三年期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月薪15000元。上班后,沈小姐工作认认真真,努力适应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和环境,可一个月后,公司以沈小姐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将沈小姐辞退。沈小姐觉得自己经过公司几轮面试最终被录用,怎么会不符合岗位要求呢?因此对于公司的做法,沈小姐十分不满,与公司几经沟通无效。沈小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沈小姐的要求合理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立娟律师解答:
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以沈小姐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将沈小姐辞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张立娟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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