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部分,委托人能否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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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部分,委托人能否认定其无效?

时间:2024-08-06 11:33 点击:1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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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

网友询问:

对于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部分,委托人能否认定其无效?

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冯晓龙律师解答: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2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冯晓龙律师解析:

主要看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即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超越代理权代理,即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后,越权代理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有一定的权力范围,如果越权使用权力就是属于越权代理,但是如果是代理人或者是委托人知晓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没有获得委托人的的授权而且委托人不知晓,那么就属于无效行为。

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区别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

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人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冯晓龙律师简介

冯晓龙律师,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10年以上房地产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对公司收并购、股权投资等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公司管理架构搭建及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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