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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