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房价疯涨,卖家刚签完居间合同就后悔了,一边找各种借口拖延网签,还找来中介充当其女婿来抬价,另一边又委托中介另寻买家并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一房两卖怎么判决处理,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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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怎么判决处理,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金延峰律师解答:
一房二卖是指业主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除了当事人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
一房两卖的判决处理如下:
(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金延峰律师解析:
其中一名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尚未取得对物的占有。一是前后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经取得物权的当事人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三是未取得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合同目的已经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买受人虽然支付了订金或购房款,但未占有标的物,亦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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