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那么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怎么处理定金,定金应否退还?
网友咨询:
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怎么处理定金,定金应否退还?
广东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运云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条规定为处理签订认购书后未签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定金如何处理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如果出卖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所交之订金不能退还。如果是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则定金应当退还买受人。
广东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运云律师解析:
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层出不穷。
首先需要澄清的买房人的一个误区,很多买房人认为如果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的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很不利的购房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其次,不论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转让,都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如不存在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一切均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最后,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一般买房人很难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购房时应多求助于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防止风险的发生。
律师介绍: 张运云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15727,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专业科班出身,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法律业务娴熟。 张运云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诉讼、非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具备超常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能够迅速从复杂的案情中寻找突破口,办案思路清晰,始终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