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转租以及承租权转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那么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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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郭航律师解答: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转让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房屋承租权转让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当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郭航律师解析:
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转让承租权: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3、产权不明晰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6、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7、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8、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9、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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