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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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时间:2024-07-22 12:32 点击:1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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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那么没有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网友咨询:

没有产权的拆迁安置房能买吗?如果买,和房东签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吴依蔓律师解答:

没有产权的安置房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已经转让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无法取得其所有权,如果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可能因合同无效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1、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是依照目前主流观点,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质的规定,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吴依蔓律师解析:

如果卖方没有处分权,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难以确定卖方是否有权出售该套房屋,在缺乏房产证这一直观的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买房人很难判断卖方是否是该套房屋的人,如果卖方无权处分该套房屋,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依蔓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八年。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擅长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能为当事人及顾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避免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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