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方协助过户的房产纠纷,法院诉讼费由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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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方协助过户的房产纠纷,法院诉讼费由谁缴纳?

时间:2024-07-16 12:43 点击:1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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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买了房屋后,原户主一直拖着不肯过户,买房屋的人就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了,那么,请求对方协助过户的房产纠纷,法院诉讼费由谁缴纳?一起来看看吧!

一、请求对方协助过户的房产纠纷,法院诉讼费由谁缴纳?

请求对方协助过户的房产纠纷,法院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如果是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财产案件的诉讼费如何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以上就是“请求对方协助过户的房产纠纷,法院诉讼费由谁缴纳?”的相关内容,买卖双方在签订好买卖房屋的合同并且支付了房款之后,卖房屋的人也要依照约定好的协助买房屋的人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不然可能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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