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租房子应该租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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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租房子应该租给谁?

时间:2024-07-05 11:51 点击:1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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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网友咨询: 一房数租房子应该租给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健勇律师解答: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于因为此种一房多租而最终未取得承租权的人,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健勇律师解析: 考虑优先履行哪一份租赁合同,必须是存在两份或以上的租赁合同均有效,并且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存在合同履行上的冲突。如果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说明承租人已经入住,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这种情况对各方当事人来说,已经入住的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优先履行,损失可能是最低的。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登记后有一定的公示作用。如果房屋没有承租人实际占有的,则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将优先履行。租赁房屋没有承租人实际占有,也没有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承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多份租赁合同的,则根据租赁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确定,成立时间在先的租赁合同优先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王健勇律师简介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自考)法学专业!执业以来代理多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擅长解决合同、家事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及刑事诉讼领域取保候审!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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