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小区物业管理。那么前期物业合同可以不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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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可以不签吗?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樊燕律师解答: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不可以不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小区建成后,业主入住之前,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之所以叫做前期物业,就是因为主要物业主要提供的是在业主入住之前和入住初期的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来说,待业主入住到一定的百分比,就要成立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了。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樊燕律师解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2、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3、要式合同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是广大未来业主利益,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侵占或者不了解未来业主的利益需求,建设部2004年9月6日在总结以前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所选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樊燕律师简介
樊燕律师执业十多年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和刑事案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出色的专业水准、娴熟的办案技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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