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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包括了很多方面的,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等等。如果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索要加班费应当如何举证呢,怎么索要? 网友咨询: 索要加班费应当如何举证呢,怎么索要? 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马可律师解答: 索要加班费,可以用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有加班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
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那么赡养费包括哪些,应当按什么标准支付? 网友咨询: 赡养费包括哪些,应当按什么标准支付?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徐照峰律师解答: 赡养费包括: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一般老人要求的赡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 结合赡
在申请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及时去相关部门做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下来后,根据伤残等级将或者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不给予赔偿,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工伤认定应当注意哪些内容,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网友咨询: 工伤认定应当注意哪些内容,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解答: 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注意事项有: 1、有限期限,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员工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 2、注意材料齐全,需要材料有首次病例,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
车辆来回跨越省市,超速或者闯红灯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异地被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处罚的,是否必须回到行为发生地缴纳罚款呢?车辆异地违章,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车辆异地违章,应当如何处理? 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文林律师解答: 对于车辆异地违章非现场处罚的,可以选择在机动车所在地或者其他任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
上下班路上,开车捎同事一段儿、或搭了同事的便车是日常时有发生的事儿,亲朋好友出行互相搭乘也属正常。若在搭载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搭便车的人还受了伤,那原本利他的小事儿很可能就演化成了纠纷。 网友咨询: 黄黄搭乘范范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海门市北京路路段左拐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罗罗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范范、罗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黄不承担事故责任。黄黄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要求范范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承担责任。路上捎同事一段,若发生交通事故,免费“搭便车”出事谁负责? 四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
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是一个自然人(中国国籍)独自出资的企业。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个类型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那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程斯兰律师解答: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个人独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形式。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管理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那么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什么内容,签订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什么内容,签订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董妍恋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
实践中,合同可能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为无效合同,判定合同是否无效,法律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毕长虹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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