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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有些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会将一些小的公司合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两个公司进行合并,那么被合并的公司要到相关部门注销登记。 网友咨询: 公司吸收合并后,被吸收方不履行注销登记义务怎么办? 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张硕律师解答: 因为合并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吸收合并:是企业合并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兼并,一个企业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张硕律师解析: 公司注销清算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2014年2月,张征与邓图东、李龙等人成立衡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同年7月在北京市海淀区设立衡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营“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衡惠北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张征伙同邓图东、李龙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28日,刘洁宇伙同赵阳,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富尔大厦2708室等地,以北京鼎鑫祥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先后骗取张某1等82名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间,徐学志伙同王某1、董某1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丰台区南苑,以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通过电话邀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保温板生产线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81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0348199元。2021年9月23日,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2018年1月29日,国投汇海(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淼。2020年3月1日张璐与国投汇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淼、蔡某、张璐、常宇等人以国投汇海公司为平台,以投资影视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承诺返本付息。自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共有30名投资人报案,共投资7100余万元,造成损失62
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要对犯罪事实进行确定,然后收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而在实践中一个犯罪现实会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吸收犯,那么吸收犯有哪几种情况? 网友询问: 对于吸收犯应如何认定?罪名吸收的条件是什么? 甘肃夏润律师事务所孟宪学律师解答: 吸收犯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为正确执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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