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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损险

2024-09-03
车损险投保方式 车损险投保的保额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指在保险合同上签订与被保险机动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二是在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1、按照不同的车损险保额进行投保,与发生事故后理赔费用有着必然联系;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额赔付;按照另外两种方式对车损险进行投保时,事故赔付金额会按比例进行赔付;举例说明:比如说您的车是20万元购入的,您要求少支出保费并且购买了10万元的保额,那么当您的车出事故要花2000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成立条件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凡发生事故时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均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范畴。 (2)使用过程,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

商业三责险

2024-09-01
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 广义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根据法律或双方协商一致,免除或限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狭义的责任免除条款即除外责任条款,意指免除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之条款。 目前很多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免除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的除外责任条款等同于免责条款,而没有意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率或免赔额条款、保险人的解除权条款、投保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及合同生效条款等也属于广义免责条款的一部分,实践中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的内容不尽全面。 (一)除外责任条款。它又可分为原因除外责任条款和损失除外责任
机动车辆投保单主要内容 1、 投保人信息; 2、投保车辆信息; 3、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5、特别约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具体包括: (1)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2)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托人。那么商业运营中的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 商业运营中的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包括哪些?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栢凤飞律师解答: 委托合同终止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
说到房屋产权,大家都知道产权并不是长久的,因为是有一定的年限,有很多人都是居住住宅的,但是也有一部分的人是住商住房的,那么商业房产权到期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商业房产权到期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 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现在的规定,房子40年(商铺)或70年(住宅)到期后自动续约。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我们只是有使用权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时间; 不是房产,到时候可以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如果到期,所有人具有优先向国家申请延续土地使用权的
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民事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的话,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网友咨询: 从事商业交易产生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陈国山律师解答: 因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何处罚?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刘海华律师解答: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
民法为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属安放权利义务均衡设置了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实际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另一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何判断该因素属于情势变更范围还是商业风险呢? 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童意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
损害商业信誉罪构成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则不构成本罪。 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商业服务者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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