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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2019年11月30日5时40分许,王鸿鹏饮酒后驾驶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驶入逆向车道,在H10108号灯杆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丁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丁某、王鸿鹏及其车内乘车人孙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鸿鹏血液中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包括交通事故的具体过程、事故原因及犯罪对象等方面事实。对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而言,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驾车撞击的是人还是物属关键性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属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的内容。 网友咨询: 2019年6月5日21时许,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 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4月5日4时许,苑宝玉驾驶严重超载的车牌号为××ד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辅路京开高速T30012号灯杆南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1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1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姜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苑宝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时存在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故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6月18日4时许,凡燕超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至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主路出京方向T10023号灯杆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凡燕超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凡燕超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6月26日,凡燕超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投案。 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凡燕超会受到怎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4月5日4时许,苑宝玉驾驶严重超载的车牌号为××ד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辅路京开高速T30012号灯杆南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1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1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姜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苑宝玉驾驶机件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陶友林于6月24日12时25分,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蝴蝶来野生态乐园北侧路口时,与李宝亮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宝亮及白凤海受伤,白凤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6日死亡。 案发后,陶友林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陶友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梁勇强于9月14日3时40分许,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扶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前沙岭村处,适有白某1驾驶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儒源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与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接触,造成白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白某1符合创伤
车祸,指行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11月22日6时许, 李梦思驾驶红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门前时,将前方同向的行人刘某1、刘某2、刘某3撞出,造成三人受伤,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梦思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3月29日20时许,苏军驾驶红色“凯马”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公韩路贾河加油站迤北时,车辆前部将被害人朱某撞出,造成朱某死亡。后苏军驾车逃逸。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苏军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案发后,苏军与被害人近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10月12日4时许,靳建立驾驶阿克托斯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芦求路与魏永路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将由北向南直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郑某刮倒后碾轧,造成郑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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